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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债字[1998]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是指在1992年5年期实物国库券的背面机制加印“第二期”字样,变造为1992年3年期实物国库券。现就变造券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对各地收缴的、各机构库存的和已误兑但未列入1995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的变造券,按1992年5年期国库券的还本付息条件办理兑付,即每100元券面支付的本息合计为165.74元。变造券兑付额列入1998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

    2.对误兑并已列入1995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的变造券,仍按1995年兑付决算处理,不再调整。

    请将上述规定传达到各有关国债经营和兑付机构。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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