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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高校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税[2004]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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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免征广州高校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粤财法[2003]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农字[1987]206号),广州高校新校区(原名:广州大学城)项目占用耕地修建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应免征耕地占用税,由耕地占用单位直接到你厅办理免税手续;对于因其他用途占用的耕地,应照常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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