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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地税四字[1998]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查处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凡偷逃税金额达到《规程》第十七条 规定数额的,应将偷逃税金额、手段、查处过程、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由地、州、市局上报区局四处,区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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