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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卫公字[199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大专院校: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发(1992)第75号《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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