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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1]4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涉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凡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出台的涉外税收政策必须立即停止执行;滥用税收政策错征税款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各地自查情况请于2002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涉外处),省局将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为确保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夯实涉外税收基础,推动涉外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要保持涉外税收管理队伍的稳定,已成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的地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分局一定的支持;尚未成立涉外税收机构的地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涉外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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