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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二字[2001]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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