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1]2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马鞍山市平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外商销售佣金有关问题的请示》(马国税发[2001]12号)悉。鉴于销售佣金的支付对象应为销售方与购货方之间的中介人或代理人,而马鞍山平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佣金支付对象却为投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八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96]331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支付给投资方的销售佣金不得税前列支。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