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1]3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所属运输企业(单位)仍按川国税函[1999]372号文件所列名单执行。
二、除川国税函[1999]372号文明确的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所属运输企业(单位)和总局规定的合并纳税的企业外,我省境内其他非运输企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