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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国税发[2004]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广州分行直属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及时传递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以便国税机关完全收回有关税收票证。

    对于商业银行与国库间已实现电子信息传递、取消纸质凭证传递的,国库部门应督促有关商业银行定期退回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第五联交当地国税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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