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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屠宰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府函[2001]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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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你局《关于2001年屠宰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屠宰税只在收购环节征收。农民自宰自食部分不征,不得预征,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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