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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1991]2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搞好治沙工作,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帮助沙区人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脱贫致富,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沙漠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经研究,在税收上给予以下优惠:

    六、对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治沙而建设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对治沙工程的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征免规定办理。

    九、除上述各条规定以外,其它与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有关的税收减免问题,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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