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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税[2004]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闽政文[2004]54号)文,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简化审批手续,对于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该项减免权限调整,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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