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函[2005]9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铁局向职工销售住房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5〕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