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市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欠缴地方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和欠缴地方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