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柜台租金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函[200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对出租柜台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税负过重,企业经营困难,经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该项租金中不包括水、电等代收费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