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法[2004]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市以上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转发给你们,对要求享受财税[2004]29号文税收优惠的外籍个人,如对其居民身份难以确定的,一律要其提供所在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享受该优惠。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