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赣府发[2005]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为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作如下调整:
一、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江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牌子。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与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对市、县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能。
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对省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接受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分局的业务指导、委托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