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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增值税预征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2002]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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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天然气增值税预征税额的指示,并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决定对天然气增值税开采和净化环节预征税额作如下调整:

    一、天然气开采环节预征税额由7元/干立方米调整为15元/千立方米。

    二、天然气净化加工环节预征税额由4.5元/千立方米调整为6元/千立方米。

    调整天然气增值税预征税额时间,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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