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5]8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211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9月,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华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32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