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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地税[1998]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文《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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