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地税发[2002]1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差人员伙食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比照《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沈财文字〔1996〕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培训费依据合法票据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临时劳动用工必须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薪金可在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二ΟΟ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