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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政办发[2004]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更好地促进部队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参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坚持计划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自谋职业。

    二、我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含中央、省驻东营单位)均有接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义务。

    三、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实行计划安置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编制下达《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计划》。接收单位应严格按照安置计划,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二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四、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不服从安置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安置。

    五、鼓励军转干部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与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8万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拔付。

    六、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对按规定接收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单位,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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