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发[2003]2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认定工作的权限分工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67号)相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