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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财会[201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3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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