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6]1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市东方叶杨实业有限公司出口委托加工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3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东莞市东方叶杨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及2005年6-11月出口的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