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莞市东方叶杨实业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6]1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市东方叶杨实业有限公司出口委托加工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3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东莞市东方叶杨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及2005年6-11月出口的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