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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1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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