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地税函[2003]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庆安机械制造公司申请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的请示》(市地税字[2003]6号)收悉。经审核,该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文件精神,同意该公司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2%内向下属企业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68万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