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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庆安机械制造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时 效 性】 陕地税函[2003]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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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庆安机械制造公司申请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的请示》(市地税字[2003]6号)收悉。经审核,该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文件精神,同意该公司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2%内向下属企业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68万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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