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