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地税函[2004]1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