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青岛海关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核查部门的函

【时 效 性】 关办函[2002]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山东省国税局:

    由于青岛港外贸集装箱航线由青岛大港迁移至前湾港,我关对有关进出口业务现场进行了调整,从11月25日起,所有在前湾港装船的出口货物一律在前湾港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青岛港装船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大港海关(筹)办理。鉴此,从11月25日起,对出口退税报关单核查的职责调整如下:

    对报关单编号前两位为“68”的出口报关单,一律由前湾港海关负责核查(包括11月25日之前的出口报关单);对报关单编号前两位为“77”的出口报关单,一律由大港海关(筹)负责核查。烦请贵局通知省内各地国税部门。如需直接寄送核查函,请按以下地址邮寄:

    前湾港海关: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内奋进路前湾港海关办公室

    邮编:266500

    大港海关(筹):地址:青岛市西陵峡2路2号青岛大港海关(筹)办公室317房间

    邮编:266002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