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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 效 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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