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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流[1998]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也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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