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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税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土耳其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6年12月30日和1997年1月2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1月20日起生效,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6月6日以国税函发[1995]30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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