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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3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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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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