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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蔗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地税农字[2003]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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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甘蔗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西地税农字[2003]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甘蔗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由甘蔗收购方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糖厂支付给蔗农的有关运输费用,包括在收购金额中,应全额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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