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办函〔200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办函〔20035

兰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各地一般都设立有数家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因此,保险业务并不具有如某些公用企业不可替代的独占经营地位,不应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

二、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的目的,是将其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交由具备专门技术的单位协助把关,并非“指定购买经营者的商品”。

OO三年一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