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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预[1992]1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地字第215号《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91)财地字第205号对黑龙江省《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筹资金范围的请示的复函》等两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关于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原则和方法,仍按我局下发的京财预(1991)2062号《北京市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略)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对你省“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筹资金范围的请示”的复函(91)财地字第20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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