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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盟律师事务所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对金盟律师事务所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0]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金盟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工资并按照一定比例控制使用办案经费的办法,其实质属于工资、奖金、经费包干性质,应按辽地税个[1998]378号文件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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