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国税发[2005]4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充分酝酿、调研,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办法》就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与内涵、制定主体、起草要求、起草程序、法制部门审核会签、领导签发、公布、实施效果评估、备案、定期清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完善税收立法体制、把好抽象行政行为源头关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核、会签、公布、实施效果评估、备案到定期清理的全过程,防止违法或不当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把好依法治税的“源头”关。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