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
首页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政策法规库
课程安排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库
>
其他法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价收字1992第425号,京财综[1992]20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7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33号《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