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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价收字1992第425号,京财综[1992]20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7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33号《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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