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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2000]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分税制体制规定,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5%的营业税,属省级收入。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若有地方参股,则应按地方参股比例将企业所得税划转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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