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纳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以自愿为原则,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符合条件、具备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详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