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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附送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通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纳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以自愿为原则,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符合条件、具备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详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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