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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宜来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6]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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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宜来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208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3号文批复如下:

    2005年5月27日,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宜来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万美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0.73%的浮动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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