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2000]2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并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参照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随军家属身份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二、随军家属就业企业营业税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
四、各地(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免税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应于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相关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