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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荆门城区土地收益征管工作的意见

【时 效 性】 荆政办发[2005]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资产管理,确保市直土地收入稳步增长,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对进一步规范荆门城区土地收益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停止执行荆财综发[2002]210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土地收购储备基金按土地收益扣减规定的成本费用后的5%提取。

    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和城市统一规划、建设的要求,城市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除依法对村、组进行补偿外,区、街办、村不参与土地收益的分成。停止执行荆政发[1994]45号、荆政发[1994]69号文件。

    三、荆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收益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缴入金库土地净收入的5%提取业务工作经费。

    五、土地收购储备基金、业务经费按季在土地收入专户中提取并拨付,市财政部门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收购储备基金专户。收购储备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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