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3]47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06号)规定,现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各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03年度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我省所属各中心支公司,2003年度应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比例,在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