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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甜菜颗粒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函[2005]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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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关于甜菜颗粒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函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你厅批转的内蒙古甜菜糖业协会《关于请求免征甜菜粕增值税的请示》(内糖协字〔2005〕4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们的意见是,对甜菜颗粒粕可按照“单一大宗饲料”对待,并且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二○○五年六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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