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2000]2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地方电信企业使用199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准备工作,确保地方电信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47号通知中第九条“根据行业或企业的财务制度拨付或上交的‘收支差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收取或取得的‘收支差额’,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收支差额”不包括总机构管理费的“收支差额”。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及节余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仍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