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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取得保安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闽地税函[2004]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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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保安服务公司劳务保安经营项目执行新的营业额计算方法的函》(闽公函[2003]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是具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作用的企业。目前在提供保安服务,收取保安服务费方面有多种形式。对保安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用工单位安排保安人员,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保安人员的报酬,由用工单位按期统一支付给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按月代发放保安人员工资、为保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收取的保安服务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精神,允许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为保安人员办理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但该收入必须单独核算,否则不允许扣除。

    对保安公司提供临时性保安服务,用工单位按每人每天的报酬,一次性支付保安费给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给保安人员;或保安公司与用工单位联建,由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向保安人员支付工资、加班费、节假日补贴,同时按合同规定的人均定额一次性支付保安费(或称“咨询服务费”)给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收款后不再支付保安人员工资等形式收取的保安费,以及保安服务公司取得的其它不属于代收代付性质的保安费、管理费、培训费和咨询服务费等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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