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5]4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落实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清无”)行动中的后续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登记部门(税务登记分局负责罗湖、福田区纳税人,不含罗湖、福田区局,以下同)应主动与本辖区“清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商分局联系,要求其配合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特别是要求各区工商分局给我局提供本次“清无”行动中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清单,以便于我局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二、各税务登记部门在本辖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比较集中的地点,如城中村、集贸市场等,要做好向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工作,要求纳税人按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
三、对本次“清无”行动中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各税务登记部门可依法简化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加快办理速度。
四、对本次“清无”行动中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各税务登记部门按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给予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五、各税务登记部门、各区局应每月单独统计“清无”行动中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户数和缴纳税款金额,并将统计表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